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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大别山来源:大别山网浏览次数:2155字体:字体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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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西县委 岳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3年6月25日修订


2005年9月1日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岳西投资,加快岳西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鼓励投资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到我县投资的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是指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以各种出资方式来岳西县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所有产业全面向投资者开放。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重点领域是:医药化工、机电、轻工、小水电 、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工业,高科技产业,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优质高效生态农、林业。

  第四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除房地产开发业和商贸流通业外,客商独资办企业,分别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国内外客商投资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在300万元以上的 ,县政府按40%返还县本级出让土地纯收入;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返还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全部返还县本级出让土地纯收入。

  2、对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 ,除享受本条第1款的优惠政策外,并按每百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由受益县财政或乡(镇)财政对开发小水电企业给予1.5万元人民币、对新办其它工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受让土地使用权补助。

  3、投资开发旅游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建设用地外,投资方可采用租用方式,取得景区内公路、道路、景点山地的使用权。

  4、对投资开发小水电涉及的季节性淹没土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5、投资发展农、林、牧、渔业所需用地,按照本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政策办理。

  第五条 国内外客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时,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六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对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规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燃料等,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解决,并免收水、电增容费。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收购、兼并、租赁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客商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免缴本县所得范围内的所有过户费;对以议价方式购买企业且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在转让价格上给予10%-30%的优惠。

  第九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在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并实行以下财政支持政策。

  1、外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县分享部分的50%,由受益县财政或受益乡(镇)财政奖励给投资企业。

  2、内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在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县分享部分的20% 至50%(独资50%,合资30%,合作20%),由受益县财政或受益乡( 镇)财政奖励给投 资企业。

  3、国内外客商购买、租赁我县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以原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县分享部分为基数,在3年内按本县分享实际增长部分的50%,由受益县财政或受益乡(镇)财政奖励给投资企业。

  4、客商投资旅游业,在5年内按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的地方受益额年增长部分的 30%对投 资方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 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县级权限内给予更为优惠的土地、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认真维护客商在岳西的合法权益。县经济贸易促进局(招商局)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检查申报制度。对客商投资企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新引荐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的个人或组织,所引荐投资项目凡达到依法登记注册、履约出资到位、项目正式运营并发挥效益的,按引荐到位资金总 额或引进设备资产总值的4‰至8‰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下按4‰,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6‰,1000万元以上按8‰)。引荐项目的奖金由受益的县、乡财政筹措兑现(本条奖励标准,不适用于履行职务有关的本县国家公务员)。

  第十四条 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地岳西籍人士,为我县捐资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经捐资者同意,由受益单位聘任荣誉职务;对捐资建设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工商企业,捐资额占所建项目资金50%以上,视捐资方要求,允许以 捐资者的姓名为项目命名。对引荐县外赠款、捐款,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奖励给直接争取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县直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1、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

  2、向企业摊派、索要或无偿平调财物的;

  3、在企业非自愿情况下,利用职权向企业实施强制性、商业性、收费性服务的;

  4、对生产性企业,在非提前告知情况下,贸然对企业停水、停电的;

  5、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禁任何地方、任何个人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或矿山开采权为由,向投资企业收取不合法规的管理费、服务费 ;坚持不断优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强行务工及强行上下车等非法行为。对违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办企业,凡属本县批准权限的,在收到全部文件后,由县经济贸易局(招商局)牵头,实行“一道门”办公、“一站式”办理和“一条龙”服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在一个星期内上报并负责联系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本县制订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下发后,上级有新政策出台,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授权县经济贸易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 共 岳 西 县 委

  岳 西 县 人 民 政 府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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