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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大别山来源:蕲春信息网浏览次数:2367字体:字体颜色
 阅读权限:游客身份花费会员币:0添加时间:2008-10-16 10:08:25提交会员:admin

第一条 资园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2年按企业所得税实缴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第一条规定期满后,凡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3年内按其高新技术产品或出口产品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年实缴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在享受第一条规定期满后,按其实缴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凡在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建设期间,属县级应收的规费实行“零费制”;属省、市应收的规费,按最低标准执行。企业投产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规费,属省、市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取的的按最低标准下降30%-50%。   

第五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每亩出让价格不高于2万元。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用土地价格每年每平方米0.5元,租期可达50年。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无偿提供10-100亩土地。   

第六条 凡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跨国集团公司、国内五百强企业以及国内驰名商标企业,且投资规模较大的,县政府可元偿提供厂房或配套部分资金。   

第七条 凡到园区落户工业项目,县政府负责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有线电视,平整土地。   

第八条 凡到园区投资的企业由县招商局代办所有手续。   

第九条 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凡对园区企业检查或收费,必须经县招商局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由县政府颁发惠商、护商“绿卡”,除享受物质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精神奖励,其中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授予蕲春荣誉市民。   

第十一条 引荐客商在园区投资的,对引资者给予奖励。对引资新办工业企业的,按客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进行奖励;对引资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园区配套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客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园区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和客商提出的特殊事宜,本着政策从优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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