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管理区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信阳市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客商投资兴办的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企业,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管理区财力部分,由本区财政全额补偿,第6至第10年补偿50%。
第三条 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前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管理区财力部分,由本区财政全额补偿,第7至第10年补偿50%。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非生产型企业,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管理区财力部分,由本区财政全额补偿,第3至第10年补偿50%。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 客商来管理区兴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国家、河南省、信阳市规定的各项土地优惠政策,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落实。
第六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费用形成管理区财力部分,由本区财政在7年内全额返还。
第七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管理区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变更经营用地(由管理区收回或征收闲置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八条 客商投资兴办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企业,前3年免缴本区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第九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区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四章 其它政策
第十条 客商兼并、收购管理区企业的享有新办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管理区实行“一办式服务”,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为客商代为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建成投产后,未经管理区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检查工作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管理区党委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 对客商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企业,管理区保障企业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阶段,经筹办人员申请,管理区可免费为其提供3~6个月1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所称客商包括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外商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内投资者是指管理区辖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管理区内部投资者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指企业适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投资规模额度限定);投资其它领域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管理区计划经贸局负责解释,凡过去管理区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