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投资兴办鼓励类工业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由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扶持。
2、对县内外组织或个人向我县引荐项目成功者,县政府给予如下奖励:
(1)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含土地)的内资工业项目、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土地)的县内认定的其它招商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给予奖励。
(2)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不含土地)的外资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6‰给予奖励,奖金按县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予以支付。
(3) 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土地)、且属下列类型的企业,给予引荐者再奖励:
——属世界500强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
——属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属驰名品牌产品企业或国内著名企业,奖励人民币15万元;
——属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额奖项计奖,不重复计奖。
(4)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实行项目终结兑奖制,即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县招商局审核认定,报县招商引资责任组审定并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按受益财政统筹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