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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网络转摘浏览次数:2141字体:字体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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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6-12-06 15:15:45  阅读次数:255

 
    一、投资环境
   (一)服务承诺:实行特事特办、马上就办的服务承诺。可采取两种方式:1、第一个接待投资者的乡镇、县直单位或个人,对投资者所询问的事情负责答复、联系、协调、协助、直到办结。2、可以直接到县招商局咨询,负责联系、协调、落实相关事宜。
   (二)项目洽谈:可以直接与项目单位进行洽谈,也可以由县招商局牵头与项目单位联系,落实相关事宜,直到满意为止。
   (三)证照办理:具有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由行政服务中心及项目联系单位专人代办,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及必要的费用。
   (四)挂牌保护:凡外来投资重点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进行挂牌保护,即“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确需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刑事案件外,必须报经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跟踪服务: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坚决兑现国家和省、市、县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的要求,商定承诺条件,派专人跟踪,全程服务,以会议纪要、书面承诺等方式予以明确。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一名县领导牵头,一个对口部门联系,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六)投诉受理:有四种形式:1、直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委员会投诉;2、向县招商局投诉;3、向投资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投诉;4、向联系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的县委常委或副县长投诉。投诉电话:
    县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委员会:0564-7356110  
    县招商局:0564-7052090
   (七)权益保护:授牌保护的企业均发两卡,一是由县物价局制发“企业收费卡”,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在此卡上登记,且注明收费依据、项目、标准、时间及执收人,否则视为“三乱”,未开法定票据或者打白纸条的视为贪污。二是由县公安局制发“客商身份卡”又称“绿卡”。凡持卡客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其人身、财产、住地(包括客商所住的宾馆)等进行检查(案件除外)。客商凭卡在全县范围内享受就医、子女入学和参军等方面的优先待遇,享受供电、供水、邮政、电信等服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优质优价服务。
   (八)车辆管理:外来投资者和外地过境的车辆,发生一般违规行为,交警、交管、市容等部门只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不扣车,不罚款。
    二、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对新建的独资工业项目,企业投产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2、投入资金改造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吸收原企业60%以上职工的,企业投产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0年内地方财政按50%奖励。
    3、投资兴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实行免征增值税管理。
    4、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加工企业,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所得税
    1、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从有经营收入年度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各类经济组织当年接收本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50%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2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未超过10%的,酌情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4、投资兴建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从经营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当地财政按40%奖励给企业。
    5、从事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建设,从经营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当地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6、新开发的专业市场,自经营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外来投资500-1000万元的,由当地财政按30%奖励给开发企业;外来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当地财政按50%奖励给开发企业。
    7、投资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由当地财政按50%奖励开发企业。
    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投资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从建成经营之日起,所交的营业税,交3年地方财政按50%奖励开发企业,后3年按25%奖励。
    3、从事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建设,从建成经营之日起,所交的营业税,前3年地方财政按50%奖励开发企业,后3年按30%奖励开发企业。
    4、新开发的专业市场,自经营之日起,前3年收取的营业税,外来投资500-1000万元的,由当地财政按30%返还给投资者;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按50%返还给投资者。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用地、办公及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投资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农业税
    1、对新办农业企业前5年新增的农业税收由当地财政按50%奖励开发企业。
    2、投资山场、水面开发,自有收入起,依率计征的农业税前三年先征收后足额奖励,第四至五年先征收后奖励50%。
    3、投资耕种土地100亩以上的,农业税先征收后奖励50%,同时对各类种养大户优先提供资金技术、流通服务。
   (六)其它
    1、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契税按2%税率计征。
    2、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可以对其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3、对投资新办服务企业,吸纳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至2005年。
    三、收费政策
   (一)实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投资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和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专业市场、经营城关基础设施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二)工商登记费:
    企业法人登记费: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8‰收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到1亿元人民币的,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不再收取。非企业法人营业登记费240元,工本费1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
   (三)其它费用标准:
    企业代码工本费:正本:10元/本,副本:8元/本,技术服务费35元。税务登记工本费:国税登记证:30元/本;地税登记证:正本30元/本。土地证书费:10元/本。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健康证工本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35元/次、人。商品调定价测算论证费:按规定论证费的50%收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0元/本。经营性许可证公告费:100元/份。
   (四)林业规费:
    1、对从事毛竹深加工的大小企业除按国家、省明令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由10%调减为6%)、维简费(5%)、林业保护建设费(5元/百根)、森林植物检疫费(0.2%)外,(包括:育林资金下调4%、毛竹资源保护费8元/百根、检尺费4%、代征3%、代扣所得税3%),其余过去由县内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实行一次性,少环节征收。
    2、对林副产品的育林基金等费用只能从采伐的源头征收,对进入流通环节的林副产品不得重复征收育林基金等相关费用。
   (五)建设规费:凡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投资商,建设系统所有规费一次性交36元/m2。
   (六)技术监督: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512号《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也可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两者取最低值。
    2、外商投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六条和《安徽省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分别按国家、省、市、县级抽查计划进行;免收监督抽查费用。
    四、土地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凡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出资,每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无偿提供一亩土地,使用期50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40%-60%给予优惠。
    2、园区内投资者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就业人数等情况,返还30-50%。
    3、对本县公民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允许试开业一年(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其生产经营用地属非耕地的,第一年按临时用地办理。
    4、投资农林牧渔业,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凡购买土地造林、种果的,使用权可放宽至50年;租赁山地使用权可放宽至30年,租赁水面搞开发的,使用权可放宽至10年,期满可延期。
    5、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
    6、从事房地产开发:采用市场运作、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租赁:凡租赁土地的,租期可达3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并可缓缴前三年土地租金,五年内逐步缴清。
   (三)土地规费:
    1、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规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开垦费:6元/m2,耕地占用税1000-3500元/亩,水利基金500元/亩,管理费1.3元/m2,用途变更费1.3元/m2,勘测费1.2元/m2,有偿使用费2.4元/m2,评估费1.0元/m2,三项补偿费7500-14700元/亩。其中:水田每亩10500-14700元;旱地每亩7500-10500元;林地每亩7500元;苗圃每亩14400元;水域每亩7500元。
    2、投资各类工业企业土地报批费用,市批农转用:开垦费1.2元/m2,省市各收0.6元/m2,耕占税1000-3500元/亩;水利基金500元/亩;管理费1元/m2,用途变更费1元/m2,勘测费1元/m2。
   (四)审批权限:县级土地审批权限:国有存量土地4公顷以下及集体未利用的土地。市级审批权限:农用地,包括道路,绿化及公益设施。省级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国务院审批权限:基本农田及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五)土地出让金
    1、投资农业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优惠50%。
    2、利用“四荒”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免收县级报批规费。
   五、其它政策
   (一)优先产业:
    1、全方位放开工业投资领域,以培育大公司、大企业为目标,重点引导外来投资者通过资产兼并、联合、嫁接、收购等途径兴办工业项目,引导、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绿色食品加工、木竹加工、中药材深加工以及小水电、优质水、矿产资源开发等优势工业项目。
    2、鼓励投资者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出品创汇农业,重点发展高山反季节蔬菜、中药材、木竹、茶叶、畜禽、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
    3、鼓励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经营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凡有净资产的企业,实行协议出让;资债相当的企业,实行1元底价出让;资不抵债企业,依法破产后实施重组。
   (二)厂址选定:坚持“五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集中开发的土地实行“七通一平”(水、电、路、排污、邮电、通讯、信息电视、土地平整)。
   (三)高科技优惠:留学归国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来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具有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特别优惠。
   (四)入园条件:客商在与县工业经济园办公室签订合同书后,即可入园。
   (五)用电:凡属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用电贴费免收,城市自备用电线路执行电价0.57元/kwh,农村自备用电线路执行优惠电价。对大工业用户(年用电量200万kwh)可以争取分时电价,基本电价0.482元/kwh。
   (六)附注: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而本规定未列入的,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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