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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 加快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网络转摘浏览次数:2287字体:字体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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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松县委  宿松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全民创业 加快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

松发[2006]14号
2006年5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现就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大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确立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为方针,以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全民参与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发动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招商引资“引进来”创业结合起来,充分激活各类创业资源,加速民间资金、技术、人才要素整合,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促进民营企业群体和规模加速扩张,努力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
2、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全县民营经济总量年均增长20%以上,民营企业群体的运行质量和财政贡献稳步提升,加快形成一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巩固和加强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的主体地位。力争通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培育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民营企业150家左右,逐步形成一批年销售收入超亿元和年纳税超千万元的骨干民营企业,力争全县民营经济对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的贡献率达到80%以上。
二、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业
3、全方位激活创业热情。充分激发全县人民创业创新潜力,培育各类领域、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创业主体。鼓励广大农民发展庭院经济、山场经济或从事畜禽水产养殖,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投资办厂、创办各类经济和服务实体,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脱钩办实业或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4、进一步放宽创业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对外来投资开放的领域,都鼓励本县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本地民营企业同样适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一律实行备案制。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县投资主管部门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5、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向现代农业。对投资农业产业化“5773”工程的粮油、棉花、水产、畜牧、林竹五大支柱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中给予资金扶持与信用担保,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资金、信用联社农业产业化信贷促进工程资金、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和扶贫贷款扶持;对实行订单生产的,县农行和信用联社优先发放支农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地处农村的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可比照县工业园区用电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农业适用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和各类经营单位,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每年组织评选“农业适用技术推广十大带头人”,按贡献大小分别奖励1000至10000元;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集中扶持30个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扶持各类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按照培训质量、劳动力转移状况与社会贡献大小,优先安排“阳光工程”与“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指标,落实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类优惠政策。
6、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交、公厕、市场、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以出让冠名权等方式,吸引民营企业家参与村镇公益事业建设。
7、鼓励民营资本投资科教文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包括各类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文体设施和社区服务项目,或从事经纪、代理、中介、信息服务等特殊行业的经营。对符合县旅游产业规划,投资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品开发及配套服务项目的,优先申报国家旅游、文化发展项目资金。
8、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收购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在满足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以经双方协商并报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分期支付。原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改制后允许民营企业继续使用。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9、简化民营企业创办手续。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其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必须履行前置审批权的项目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和并联审批制的规定,在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10、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公司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二年内到位。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金额限制。除法律、法规对所设公司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外,3万元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有限公司。对下岗职工和农民创办的民营企业,三年内免收管理类工商行政性收费。对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年检免审制。
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11、建立保存量激增量的财政投入和奖励机制。积极向上申报项目和争取扶持资金,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贷款可实行财政贴息。对现有年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总额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其税收入库部分比上年的增加额计算,分档给予奖励:年税收入库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增加额的3%、4%、5%、6%、7%;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同类属财税优惠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下同)。
12、实行新办企业税收管理优惠措施。新办生产型民营企业(污染项目、国家限制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下同),企业建设期内的一切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或免收;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给予20%的奖励。新办服务型民营企业(桑拿、网吧、按摩等限制行业除外)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建制,会计核算健全,经过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3、运用财税杠杆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涉农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建设;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对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新办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市级龙头企业,自评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
14、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在我县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在用地、扶持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15、实施民营企业“阳光纳税工程”。统一税政管理,公平税收负担,由税务机关每年定期对民营企业纳税额在县内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16、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与“经济发展三十条”规定的工业发展基金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及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合并,继续坚持多元化投资、股份制经营、商业化运作方式,广泛吸收社团组织、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资金入股。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引导民营企业发展互助担保,形成多样化的担保网络体系。为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发展规划,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并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年全额奖励。
17、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健全和完善银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民营企业与银行之间架起定期沟通的桥梁。严格执行宿松县银行业有效信贷投入奖励办法,每年初向经营性金融机构下达指导性贷款发放计划,年底组织考核兑现奖惩,对达不到县政府信贷投入要求且考核基本分不足60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开户等手段进行调节。出台专门办法,简化民营企业融资的动产、不动产抵押程序,降低评估费用,减轻企业负担。金融部门要努力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使诚实守信的民营企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全县各商化银行确保每年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省本行贷款平均增速,涉农金融机构要力争“三农”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长水平。
五、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18、打造民营经济“甲级队”和“乙 级队”。根据民营企业规模、业绩和贡献情况,评选确定民营经济十强企业“甲级队”和二十强“乙 级队”,组建民营经济发展方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在“三干”会上分别授予“民营经济明星企业”和“民营经济优秀企业”称号,授牌奖励(评选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对进入“甲级队”的企业,享受两个“三十条”的所有优惠政策,在国家项目资金扶持、信贷支持、行政管理服务、税费优惠、评优评先以及法人代表政治待遇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并分别确定1名联系县干和县直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更加有力的支持;对进入“乙 级队”的20家民营企业,确定一个县直单位重点帮扶与服务。县信用联社中小企业信贷促进工程应重点投向民营经济“甲级队”“ 乙 级队”,每年选择20户以上企业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并确保五年用于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加1.5亿元以上,支持中小企业100户以上。
19、实施民营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凡民营企业产品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在申报兑现省、市政府奖励的同时,由县财政实行另案奖励,在其有效期内,免于本地区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民营企业投资并成功申报3A景区和三星级宾馆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20、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选取20个以上的科技项目,推荐给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并帮助其组织实施;对被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科技项目并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的,县级财政再给予拨款额10%的专项资金支持。民营工业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省计划目录的,自销售之日起,属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开发的专利产品在三年内,属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两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入县级库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从科技经费中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21、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创办的民营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依法参保、按时缴费的前提下,其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三年内一律按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计缴。招用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定年限的补贴。
22、引导民营工业向园区集中。统一县工业园区招商政策,按照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规定,鼓励本地民营企业进入园区发展。优先保障本县鼓励发展的民营工业项目用地。鼓励和支持交通便利、具备条件的乡镇建立工业小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制定优惠政策,打造特色经济板块。
23、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民营企业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组织县内民营企业家赴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逐步实现投资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管理方式由家庭式向现代企业转变,生产技术由传统化向高新化转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划的现代企业制度。
六、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24、优化法制环境。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政策性规定,严格控制各项行政执法检查,严禁未经批准进入民营明星、优秀企业进行检查、收费。除法律规定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准向民营企业强行收取任何费用和摊派各种不合理负担。取消所有向民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非自愿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民营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
25、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发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民营企业提供规范、快捷的“一条龙”服务。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检查备案、挂牌保护和一站式服务制度,并确保落到实处。加强县经济投诉中心体系建设,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处终结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被投诉一次经查实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当年被投诉两次以上经查实的,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发生影响环境重大问题、损害我县对外开放形象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按有关组织规定引咎辞职。
26、优化人才环境。民营企业人员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民营企业个人、团体出境考察学习提供便捷服务,允许民营企业技术、管理骨干在企业所在地登记为城镇户籍。到民营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档案管理费。
七、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27、切实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制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定期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完善县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挂牌保护制度。建立民营经济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垦谈会,邀请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参加,分析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具体问题。调整和充实民营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28、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宿松周刊和宿松新闻中设立专栏,及时报道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发展民营经济有功、服务民营企业光荣的舆论氛围。每年开展一次“十佳创业之星”评选活动,评选出优秀的创业典型和致富能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加大对民营企业及其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对本县民营企业的名优产品,政府机关实行优先采购。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适当增加民营企业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
29、落实目标责任,强化奖惩机制。建立科学的民营经济考核奖惩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乡镇和部门综合考核范围;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大会,评定并表彰“民营经济五强乡镇”和“优质服务五佳部门”。修订和完善行风评议办法,突出评议结果的严肃性,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评议中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部门,坚决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加强经常性的督查考核,确保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30、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文件与决定不一致的,以两个“三十条”为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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