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工业园区为平台,积极鼓励和吸引县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品牌等向我县转移,加大重点骨干企业培植力度,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现制定工业项目招商优惠政策及重点企业服务办法。
一、工业项目招商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对来罗山境内投资(包括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其用地给予优先安排,以保证外来投资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其土地出让价格为土地成本和评估地价的40%(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投资者一次性买断旧场地兴办企业的,县政府从土地净收益中返还20%作为投资者的拆迁及开发费用。
3、投资者兴建产品出口和科技含量高或产品填补省内空白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政府从土地净收益中返还40%作为投资者的支持资金。
4、在罗山投资的工业企业,除房地产开发外,其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二)“三零”政策
1、“零规费”。对在罗山投资的工业企业(包括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其费用除省市应收部分外,项目报批和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性规费均给予减免,服务性收费减半。为涵养税源,对在罗山投资企业按其投资额度大小,从资金到位80%年度起,新企业在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若干优惠政策的同时,县政府将新企业所交所得税财政留存部分予以即征即返,用于支持该企业的发展壮大。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返还三年,投资在3001万元至于5000万元的返还四年,投资在5001万元以上的返还五年。
2、“零检查”。除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外,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准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包括入驻工业园区企业)进行检查,必要的检查必须在工业办申请登记后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3、“零处罚”。对外来投资的企业和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及县内重点企业,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准随意采取处罚措施,确有违规行为的应事先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帮其整改,必须处罚的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前期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前期对法定的收费项目和必需的有偿服务费用实行一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主要为:①土地勘测费;②环境保护测评费;③水土保持补偿费;④文物钻探勘察费;⑤建设工程招议标代理服务费;⑥建设工程质量监理费。
其收费标准分别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收5万元;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收10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收20万元;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收30万元;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最多收费不准超过50万元。
2、涉及土地、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评估和定额预算编制及图纸设计、地基资料钻探勘察等方面费用,由投资企业自己选定与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商定。
二、招商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1、争取国家、省、市计划之外资金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
2、吸纳县外金融部门资金投入罗山扶持企业兴办工业项目的;
3、招引县外资金在罗山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
4、吸引县外资金收购罗山破产企业兴办工业企业的;
5、介绍外来投资者到罗山投资办工业企业的直接招商引资者(包括外出务工成功人士回归办工业企业者)。
(二)奖励办法
1、投资在500万元人氏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4‰给予奖励;
2、投资在1000万元人氏币以上、5000万元人氏币以下的,按4.5‰给予奖励;
3、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5‰给予奖励;
4、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5.5‰给予奖励;
5、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的基本原则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其奖励必须在招引工业项目付诸实施后方可兑现。奖励兑现办法按投资500万元人氏币为基数,分期分批投资到位的,按到位额资金的原始凭证,提交县发展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重点企业服务办法
凡在罗山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企业和入驻工业国区企业及县内重点企业,一律列入县政府发展工业经济办公室直接服务协调管理。
(一)服务内容
1、外来投资者(包括入驻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兴办企业前期的协调工作及各项手续的代办;
2、县内重点企业技改项目前期的立项、论证、申报等各项手续的代办;
3、为外来技资者及重点企业介绍罗山的投资政策,受理其投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程序
1、服务“一站式”。在罗投资兴办企业的,其法人注册、税务登记、土地使用、城建规划等手续由县工业办负责协调县政府职能部门在10-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收费“一费制”。县外投资者和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前期费用以及县内重点企业长年生产经营中应交的专项费用,由县工业办协调,一次性交审批中心,再从财政直接支付各职能部门,各行政部门不准立接到企业去收费。
3、检查审批制。对外来落户企业及县内重点企业一律实行挂牌保护,必要的检查必须向县工业办申请登记,报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服务协调
1、每户企业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支持重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贡献率,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对财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对有功人员经济上给予奖励,政治上给予荣誉。
3、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通过资金信托、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努力保证重点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4、建立保障措施,创造严明的法制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政法部门要加强企业周边环境的治理,保护外来投资客商和县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不受侵害,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垄断经营、运输、施工等违法行为。
5、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对外来投资企业和县内重点企业(包括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各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以罚代管等违纪行为,努力营造有利于企止发展的外部环境。今后凡发现到外来投资企业和县内重点企业内吃拿卡要、报销票据或其他利用政务之便以权谋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