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产业黄梅建设步伐,鼓励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招商引资,积极推进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改革,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奖励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
(一)新引进落户我县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引进客商收购、兼并工业企业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三)县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凡介绍客商到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工业项目落户在县大胜工业园的,按3‰进行奖励。
(二)落户在县大胜工业园以外的工业项目,买断土地的按2‰进行奖励;租赁土地的按1‰进行奖励。
(三)引进县外客商收购、兼并我县工业企业的,给予一定的奖励,项目固定投资增量部分参照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奖励。
(四)引荐人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分配。奖金的30%-50%奖给第一引荐人,剩余部分作为其他参与引荐落户的有功人员奖金和单位招商引资经费补贴。
(五)给予引资单位或引荐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招商局考核审查,报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兑现奖励。
(六)一次性奖励奖金的颁发。按照地方财政受益,即兑现奖励的原则,有效期为三年(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计算),依据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一次或分批次颁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奖励: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项目。
2、本县限制或禁止、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
3、企业经营者发生变更、固定资产转移而未增加投入的项目。
4、自开工建设三年内,对地方财政无贡献的项目。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引进单位,实行财政收益增量分成奖励:
(一)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新增税收的县本级财力部分按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比例,奖给企业主管部门或引资单位。
(二)财政收益分成基数不含原企业税收基数、当年返还给企业的税收额。
(三)以上奖励规定自2006年度起试行三年,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不足。
第五条? 对在我县落户的重点企业,设立“纳税贡献奖”。
第六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奖励外,单位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单位,个人在年度考核中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在评先、晋级、提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本奖励规定涉及的考核工作于次年初进行。引资奖励按资金到位时间结算;财政收益分成奖励按年度考核情况结算。
第八条 由各单位对照本规定的条款自行申报;由县招商局汇总,初审授奖资格。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从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工商局、人行、审计局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专班,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奖励奖金,纳入县级财政招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从招商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列支。奖金的核发情况,由县纪委、监督局、财政局、审计局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中个人所得奖励部分,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梅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