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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团风县委浏览次数:1897字体:字体颜色
 阅读权限:游客身份花费会员币:0添加时间:2008-04-08 15:01:31提交会员:admin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指境外和县外)来我县投资工业、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促进团风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团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政策
    1.属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用地单位只承担2.8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报批办证等费用),其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2.鼓励招商引资的项目投资方使用原城镇的存量土地,并根据项目性质和用地区位给予优惠地价。支持项目业主租赁土地和集体土地入股招商。
    3.对税收贡献率高并回报快的工业项目的征地费,可以实行一项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4.县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享受用地优惠的工业项目单位须先向县财政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县财政按我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二. 税收、融资政策
    1. 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资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前3年全返、后3年减半返还的优惠;从事电站、公路、桥梁、码头、水厂建设的企业,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2.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型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年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下的,2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年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2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3. 经省级以上的科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拿出5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4. 外来投资者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收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利用“四荒”(荒山、荒水、荒坡、荒滩)搞生态农业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免收6—8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5.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凡是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采取“双定”征收办法,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一经核实,税务部门年中不查,年低不补。
    6. 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为外来投资者优先开户,优先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提供包括贷款、授信额度、承兑、贴现、理财、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三、规费政策
    1. 对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的简化程序办理各种手续,注册登记只收工本费。
    2. 对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所有服务性收费项目(除环卫费外)一律按下限标准的50%收取。
    3. 对外来投资者进入“两园”兴办企业的生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只收税,“零”收费。

四、基础设施
    4. 对外来投资者进入“两园”兴办企业的,水、电、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自申请报装这日起,十天内接通(管、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五、奖励政策
    1. 为了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为团风招商引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
    a. 对引进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型项目的,在企业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奖励。
    b. 对引进外来投资者举办非生产型项目的,在企业开始经营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在以上两项中,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委托招商代表或中介人提取3-5‰的奖励!
·上篇文章:团风经济开发区
·下篇文章:团风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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