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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网络转摘浏览次数:2643字体:字体颜色
 阅读权限:游客身份花费会员币:0添加时间:2008-04-08 13:38:43提交会员:admin
 中共罗田县委、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罗 发[200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罗田投资兴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来自县外的国内投资者、罗田籍在外工作人员和外出经营又回罗田投资经营者(以下简称客商)。

第三条:外商和客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验资工作由县招商局负责)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项目和对罗田财税有较大增长,对罗田经济有较大拉动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统筹协调,视具体情况在此规定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五条: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外,外来投资者可按下列产业导向进行投资:加工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出口创汇产业和进口替代产业;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业;“三高”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或综合利用我县资源、再生资源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开发旅游、教育、文化、卫生、宾馆等项目。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税收政策

(一)外商、客商投资经营期间的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头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由县财政部门在年终奖励给该外来投资者。

(二)对外商、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购买罗田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在原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基数(三年累计平均数)上的新增部分,三年内县里按地方留成的50%返还给企业发展生产。

(三)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凡是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一经核定,县税务机关做到年中不查,年末不补。

(四)鼓励兴办出口创汇加工企业和出口贸易企业。凡是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取得出口经营权(未取得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后,企业按规定报送“免、抵、退”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五)开发农村“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水、荒滩)资源的农副产品,免征特产税。

(六)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年缴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法人代表,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土地政策

(一)外商、客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无偿提供划拨土地;其他外商、客商投资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以内使用权的,每亩土地价格1-3万元;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合同签定之日起3年内土地实行零租金。

(二)外商、客商从事农业开发及公路、桥梁、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宗土地级别最低地价。经县政府批准也可将应收土地收益的50%挂帐,自批准用地之日起6年内付清。涉及新征用地的,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收费政策

(一)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原则上按下限征收。

(二)凡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应缴的规费由县物价局为每个企业发放一份收费明白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代收。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企业收费。对落户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只收税不收费。

(三)外商、客商兼并困难工业企业、收购破产工业企业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只收取过户换证工本费;土地出让金由购买方和出售方共同协商确定,出让金主要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四)对外商、客商新、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试产期(一年)排污费免征。

(五)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工本费。

第九条:其他政策

(一)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电视实行零费接通;报装、报建手续,在3日内办理完毕,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费。

(二)对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落户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水、电、路、通信、电视的主管道和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条: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实行“委托代办制”。凡是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外商、客商,只要提供资料,可由县招商局负责协调,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全权办理各种证照和有关手续:

①各种经济类型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②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

③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④税务登记证;

⑤统一代码标识证书;

⑥食品卫生许可证,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消防安全的特殊行业许可证;

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⑨代理招工;

⑩其他委托事项。

第十一条: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即企业围墙内的事由投资者自己负责,企业围墙外的事,由县“四大家”领导挂点负责,由引资责任单位组织专班帮助企业办理,引资责任领导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实行税务“专人服务制”。税收实行企业自行上门申报,并按规定到缴税大厅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商、客商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并按《罗田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属于环保建设项目,5日内办毕,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先在3日内出具总体评价,企业边建边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外商、客商及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与县内居民一视同仁。外商、客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证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政府招商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代表县政府行使职权,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商、客商实行“绿卡”(免检卡)保护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政法委联合对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费50万元以上的外商、客商发放“绿卡”进行保护。持有“绿卡”者享有以下权益:

(一)除涉嫌刑事犯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搜查和检查。

(二)凡涉及企业的有关案件,查处前必须报告县纪委、监察局批准。

(三)除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行业检查以外,其他单位未经县纠风办批准,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四)任何单位不准强迫要求外商、客商投资企业参与评比、升级、鉴定、达标等活动;不准乱集资和乱摊派。

(五)对外商、客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予重点保护。凡外商、客商遭受非法侵犯导致财产损失的,由公安部门先行赔偿再立案查处;对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或没有依法作出正确处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查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违纪责任。

第十八条:县纠风办设立外商、客商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客商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九条:对下列侵害外商、客商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外商、客商投资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二)未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外商、客商投资企业财产和帐户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兑现的;

(四)对辖区内发生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服务环境行为查处不力的,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

(六)对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又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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