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寿县投资兴业,推进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加快县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项目集聚区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外来我县投资工业项目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工业项目招商放在重中之重,鼓励引进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和产业关联大的项目;鼓励引导工业招商项目向园区集中,提高产业集聚度;鼓励全民创业,提高招商项目质量。
第四条 鼓励工业招商项目节约用地,引导投资商兴建多层厂房,提高土地投资强度。
第五条 县、乡政府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兑现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工业招商项目发展。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工业招商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地区最低价标准。
第七条 进入县工业园区的工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第八条 对高耗能、高污染型的企业不得引进。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县政府对进入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按其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给予以下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1000万元的,扶持标准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5%;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扶持标准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5%;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扶持标准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5%;
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省级科技部门确认)的再扶持0.5%,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再扶持1%;
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100万元/亩的项目,再享受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对应的扶持金额30%的优惠。
第十条 扶持政策兑现办法:项目建成后,由企业向县招商引资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安排相关中介机构对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认定后,依据扶持标准确认扶持数额,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第十一条 县政府对乡镇工业招商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额奖励,用于乡镇建立工业招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县规划的乡镇工业项目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县工业园区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乡镇工业项目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财政奖励
第十三条 进入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 在县工业园区以外投资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全额后2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兼并、租赁、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40%奖励给纳税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规费征收
第十六条 县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零收费;在县工业园区以外投资的新办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可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 县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和县工业园区以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采矿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投产后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代收。
第六章 投资环境
第十八条 工业招商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为投资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对县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项目集聚区内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实行“三制管理”,即隔离保护制、检查审批制和安静工作日制。
第二十条 对新建、扩建、续建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类审批手续和证照,由县、乡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对重大招商项目需办理的各类上报审批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实行全程帮办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者由县政府颁发绿卡,享受优惠待遇;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达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批准,实行挂牌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履约的项目,仍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县回乡创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